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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派堂口春酒與警察臨檢勤務

作者 高見公職法學講師 陳立

最近新聞指出,某幫派堂口分別包下五星級酒店辦春酒,還請了百名旗袍辣妹列隊迎賓、送客,酒店外停滿藍寶堅尼等豪車超跑,而另一幫會聯盟辦春酒,媒體形容宛如「黑道接力大拜拜」,惹怒警政署長,下令全國同步大掃黑,「針對Ο幫Ο會於北北基桃宜圍事、經營、依附之行業,立即於8日晚間實施擴大臨檢掃蕩」。緊接著全國警方也針對幫會堂口執行大掃蕩。據了解,全臺同步大掃黑並不僅只限於該幫會,而是各黑幫一視同仁,以北市來說「靖城專案」連續執行1周,針對各分局轄內幫派營業、圍事場所多寡,每天選定1重點分局,調派警力支援,每晚約有百名警力在酒店、夜店等地進行擴大臨檢。「地毯式掃黑」成果頗豐,包括基隆、臺北、臺中等地都先後逮捕多名黑幫成員、通緝犯等。甚至因為鐵腕掃黑,幫派不願在風頭上硬碰硬,某幫會乾脆取消舉辦春酒計畫。

警政署107年訂頒「警察機關防制幫派組合公開活動實施要點」(內政部警政署107年1月17日警署刑檢字第1070000362 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原名稱:警察機關防制不良幫派組合公開活動實施要點),其目的係為防制幫派組合藉婚喪喜慶場所公開從事幫派活動,以維護公共安全與秩序。該要點第3點相關定義中,公開從事幫派活動,係指參與婚喪喜慶之幫派組合或其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幫派組合名義動員其成員或未成年之少年、兒童參加。

二、各幫派組合有相互串聯造勢或串聯召開記者會情事。

三、攜帶足以顯示幫派組合或暴力犯罪集團之標誌、旗幟;或穿著足以顯示幫派背景之制服或黑衣服或偽以企業為名之變相幫派名稱參加。

該要點第4點,有關公開活動期前階段之防制作為如下:

一、持續蒐集情資:持續深入瞭解其活動時間、地點及流程,研判可能參加之幫派組合成員人數、領導幹部身分、集結據點場所、使用車輛車號及有無其他藉機滋事或火拼械鬥之情資,確實掌握其活動狀況。

二、適時約制疏導:對擬參加婚喪喜慶活動者,指派適當人員實施約制疏導,表明警察機關嚴正執法立場,有第3點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將依法強力取締,防止其進入活動場所。

三、縝密勤務計劃:視活動規模大小及狀況需要,於活動場所週邊出入口及移靈車隊行經路線,縝密部署調查蒐證及攔檢盤查等勤務計畫。勤務部署計畫應至遲於活動前2日陳報本署,並預為整備及實施勤前教育。

四、實施臨檢查察:視狀況需要,於活動前就轄區內各幫派堂口、據點、連絡處所及賓館、酒家、酒店等幫派、角頭成員可能住宿或遊樂之處所,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規定,對相關人員查證身分,嚴防意外治安事件發生。

有關該要點第5點,公開活動現場階段之防制作為如下:

一、落實蒐證攔檢:依先期所訂勤務部署計畫,落實執行相關調查蒐證及攔檢盤查勤務:

(一)調查蒐證: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9條第1項規定,於活動場所週邊出入口及移靈車隊行經路線,以攝影、錄音或其他科技工具,蒐集參與者現場活動資料。

(二)攔檢盤查:對參加活動之人有第3點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或合理懷疑為幫派組合成員者,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及第7條第1項規定,予以實施攔檢盤查。

二、帶所調查:經實施攔檢盤查之人,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其進入活動場所,並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第2項規定帶回勤務處所調查,除查明其身分外,並追查其參與緣由、受何人指使參與及攜帶幫派組合標誌、旗幟或穿著幫派制服、黑衣服等原因:

(一)未滿十八歲之少年或兒童。

(二)攜帶足以顯示幫派組合或犯罪組織之標誌、旗幟。

(三)有偽以企業為名之變相幫派名稱。

(四)集體穿著足以顯示幫派背景之制服或黑衣服。

三、依法嚴正處理:經帶回勤務處所調查之人,於查明相關事項後,應依下列原則嚴正處理:

(一)違反刑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或社會秩序維護法者,分別依各該法律規定處理。

(二)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2款之少年虞犯,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移送少年法院處理。

(三)符合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第3條所定各款行為者,依該辦法第6條規定處理。

四、成立指揮所:視活動規模大小與狀況需要,由轄區警察局或警察分局召集相關人員成立機動指揮所,以統一指揮、調度、部署及督導勤務執行情形。

    在該要點第6點,有關公開活動事後階段之防制作為如下:

一、專案蒐證檢肅:對公然率眾或吸收少年參與活動之幫派組合首惡,提報為治平專案檢肅目標,並成立蒐證小組專責深入調查蒐證,依法強力檢肅。

二、發布新聞導正:對所採防制作為與執行成效,應視狀況需要適時主動發布新聞,以導正社會視聽,並對幫派組合不法作為予以嚴正駁斥,以展現警察機關貫徹公權力及執法之決心。

三、專案檢討陳報:活動結束後,應立即就勤務部署情形與執行成效召開專案會議進行檢討及策進,並至遲於3日內撰擬專案檢討報告陳報本署。

    特別在該要點第7點,其他注意事項中規定:

一、幫派組合易透過喪禮告別式、「春酒及尾牙」等場所,公開從事幫派活動,各警察機關應列為重點,加強情資蒐集,並確依本要點研採相關防制作為。

二、公開活動場所之轄區警察機關,發現有他轄幫派組合成員擬參加活動之情資,應逕行協調他轄警察機關派員依本要點實施約制疏導;他轄警察機關不得藉故推諉,並應將實施約制疏導結果回復。

三、本署(指刑事警察局)發現擬參加活動之幫派組合成員,有跨縣(市)或具全國知名度情資者,應通報各相關警察機關,依本要點實施約制疏導與採取必要防制措施,各相關警察機關應將實施防制疏導結果及防制情形陳報本署,並副知活動地警察機關。

   另警政署108年頒訂之「內政部警政署街頭聚眾鬥毆案件處置執行計畫」,亦規定警察應深入了解其相關幫派背景、首謀以及共犯背景之資料,加強調查幫派堂口及據點或所寄生行業據點、聚合處所等進行重點檢肅,結合第三方警政作為,刨根溯源剷除其金流,務期從源頭斬斷幕後不法組織。

    而依據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其中第4節有關防制幫派活動以及組織犯罪防制之規定:

第237點

     各警察機關應就轄內幫派及其成員,落實調查其組織結構、經營各類行業狀況、經常活動處所、犯罪或不法活動狀況之預警情資,並依幫派組合調查處理實施要點辦理。

第238點

     各警察機關就所蒐集之幫派活動情資彙整分析,針對危害風險進行評估,並依本署幫派組合危害風險評估實施計畫辦理。

     發現或發生幫派動員群聚違法或包圍、抗議公署、衝突火拼、發生槍擊案件或其他重大治安事件,除立即壓制究辦外,應指派專人或專組人員加強蒐證,追查幕後並依法檢肅。

第239點

     偵辦幫派涉組織犯罪案件時,應注意符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各種犯罪態樣之構成要件,並依治平專案實施規定辦理。

第240點

     偵辦幫派涉組織犯罪案件,除對相關犯罪事證予以搜索及扣押外,並應針對涉嫌人之數位設備,落實查扣及鑑識分析。

第241點

     偵辦幫派涉組織犯罪案件,應對犯罪組織與其成員之不法所得、名下或實際支配相關第三人所有財產之來源及流向詳細查明,並依法扣押,以利法院宣告沒收或追徵。

第242點

     幫派涉組織犯罪案件之偵查,除針對相關犯罪事證進行詢問外,並應對犯罪組織結構、幫派背景與成員身分及財產金流來源加以釐清,並載明於移送書或報告書。

     對於複雜之犯罪組織結構與各犯罪嫌疑人相互間之關係,應附圖例表示,以明確事證。

第243點

     對幫派涉組織犯罪案件之證人或與其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檢舉人及被害人,應依證人保護法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克盡保密與保護之責任,並注意公務員洩密之刑事責任。

至於有關「臨場檢查」勤務,各直轄市市長、縣(市)長,或是警政署署長,是否具有指定警察機關「實施臨檢勤務」之職權?

在今(112)年警佐班警察勤務考試題目:

37.下列何者具有指定警察機關「實施臨檢勤務」之職權?(A)直轄市市長或縣(市)長(B)內政部警政署署長(C)少年警察隊長(D)婦幼警察隊長(E)分駐(派出)所所長

答案:ABCD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條第3項本法所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係指地區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而有關臨檢(臨場檢查)之指定人,參照學者鄭文竹所著警察勤務一書指出,警察行使臨檢之職權,涉及人民自由權利者,如臨檢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之指定等,必須由具有相當層級之警察機關主管長官之指定,方可實施。所謂警察機關主管長官,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條第3項明定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指地區警察分局長或其相職務以上長官」。其所謂主管長官指「地區警察分局長或其相職務以上長官」,既強調「地區」,又明示「分局長」,而非中央警察機關,由此可見些規定都與社區警政中分權的精神一致(章光明,94:38)。所謂「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指直轄市、縣(市)警察局之局長、副局長、督察長、分局長、刑事、交通、保安警察(大)隊(大)隊長、少年警察隊長、婦幼警察隊隊長等人員,就其所轄各該警察機關或單位,有指定臨檢勤務之執行。專業警察機關亦應按其權責,比照行政警察機關辦理。     另警察機關之主管長官,如内政部部長、警政署署長,可否指定警察機關「臨檢勤務」之實施?該二者均為警察機關之直屬長官,當然有其職權指定實施。至於各警察機關所隸屬的直轄市市長或縣(市)長應否括在内?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各直轄市長或縣(市)長監督警察機關有關警政、警衛之實施,因而直轄市市長或縣(市)長就其轄區,理應有指定各該警察機關規劃及執行臨檢之職權。(引註自鄭文竹.警察勤務.中央警察大學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