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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政府採購之限制性招標常見錯誤態樣(三)

王勛立老師


在上篇筆者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頒的「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執行錯誤態樣」擇要討論到第三款之錯誤態樣,現賡續來跟各位讀者進行以下的說明:

1、第四款之規定: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

錯誤狀況一: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並無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之理由,卻以本款為由辦理。

錯誤說明:這種錯誤狀況最常發生在財物採購上,譬如印表機的耗材,不管是雷射印表機之碳粉或是噴墨印表機的墨水,以目前市面上來說,除了原廠耗材外,不啻有非原廠所出的相容性耗材,也就是俗稱的副廠耗材(環保碳粉匣、墨水匣),價錢上與原廠耗材差了不少,但是功能上卻是差不多。所以舉例來說某機關採購彩色雷射印表機200台,後續需要採購碳粉200組,預計採購金額200萬,採購單位引用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認為該印表機耗材就是應該要向原採購廠商購買,因此向原採購印表機廠商以限制性招標方式採購碳粉。但是其實像是印表機碳粉這類耗材並不需要一定要跟原廠或是原廠商購買,其相容跟互通性,難謂有「必須」的要件,因此如果引用該規定來辦理招標,不無爭議。因此如果要引用這個條款時,務必要確認是否有互通性或是可替代性。

談到這裡可能會有讀者覺得好奇,那怎樣才能適用這條款呢?譬如說某機關建置一套專屬某業務的資訊管理系統,由於這套系統就是由某資訊公司得標並建置完成的,而一套資訊管理系統並非建置完就沒事了,後續可能會有系統維護、更新、故障排除等需求,所以一但保固期過了以後,就會有系統維護案的需求,由於這套系統是由原系統建置廠商所開發的,如果維護案由其他廠商來維護,就必須要考量對於系統的相容性及熟悉性等因素,所以這時候就可以用本條款的規定向原建置系統廠商採用限制性招標的方式來辦理。

錯誤狀況二:依本款辦理所增加之金額偏高不合理。

錯誤說明:這種錯誤態樣蠻常發生在財物採購之後的後續維護的案件,由於有些物品的採購完以後,會有後續維護需求,這時候考量系統相容性的問題,就找原建置廠商來辦理,結果廠商報價竟高於原財物之價格或是明顯高於市場行情,這種請況還採用限制性招標就不宜了。譬如說建置監錄設備(路口監視器),因為監視器建置完了以後,後續的維護管理更重要。因此一但保固期過後,勢必要簽辦維護採購案,通常都會以本條款的規定,考量監錄設備的系統介面相容性的問題,向原建置廠商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但是沒想到廠商坐地起價,維護案的價錢明顯高於市場行情,這就很不適宜採用該條款辦理限制性招標。

錯誤狀況三:以不具相容或互通性之理由,洽原供應廠商採購,例如更換廠商將延誤工期。。

錯誤說明:這種錯誤蠻常會發生在營建工程案件,有時候原承商可能配合度比較高或是履約品質很不錯,因此採購單位會希望後續的相關採購案件就由原承商辦理。但後面的採購案件並沒有相容性或互通性的理由,因此就以原承商對於該工程或是財物具有相當的熟悉度,可以有效縮短履約期並可以趕在年底關帳前完工驗收核銷結案,如果換別的廠商就要增加履約期為由,向原廠商辦理限制性招標。譬如說,某機關辦理建築物耐震補強工程採購案,某廠商得標後,進場施作,結果該建物,另外發現除了要補強耐震係數外,也發現屋頂有漏水及壁癌狀況,需要做防水工程。因為該防水工程並不包含在原耐震補強工程項目,且經設計監造廠商認定兩者沒有相容或互通性的問題,惟考量如果採限制性招標方式向原承商採購,這樣可以大幅縮減採購期程,甚至可以同時辦理驗收及核銷程序,有效簡化行政程序,故以此為由向原承商辦理限制性招標。但是防水工程並非是由原耐震補強廠商施作不可,由其他的營建廠商或是土木包工業者來做也沒有問題。當然,這種案件由原廠商直接施作可以有效減少採購流程,施工期原則上也會減少,因為該廠商的工班都排定了,只是多做一個工程,不用作另外太多的安排,甚至還可以同時進行。但如果以此為由採限制性招標辦理,確實會有綁定特定廠商之虞,不可不慎。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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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高漢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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