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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是這樣在思考-以殺錯人為例

作者/承星綜合法律事務所 李睿禔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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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人殺死該當何罪?

首先,我們來看刑法如何規定。刑法第271條(普通殺人罪):「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按照法條規定,如果有一天小明在路上「殺人」,是不是就可以說小明就是殺人犯?可能依照一般人的直覺想法應該是,但法律人的想法就會千變萬化,開始腦補很多情節,如果今天小明是遇到仇人在追殺他,所以小明才把仇人殺死,這是正當防衛,可以阻卻違法所以不會構成犯罪;又如果小明是因為前一天晚上工作太勞累一時打瞌睡,闖紅燈撞死正在走斑馬線的行人,在刑法的評價上,小明也不會是殺人犯,此時我們會說小明是過失致人於死,應該依照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來處罰,相較於故意殺人的法定刑是十年以上,過失致人於死依現行法最重只能判五年有期徒刑。

從刑法處罰的規定以及法定刑的不同,可以得知,刑法除了要求客觀上之行為(以殺人行為而言並無行為態樣的限定或要求,舉凡可以致人於死的行為都算,例如拿刀刺、開槍、用車撞等等)、結果(有人死掉)與因果關係(簡單來說就是有人死掉是因為殺人行為所導致)以外,主觀上還要區分行為人是故意或是過失而異其處罰規定,明文規定如下參照。

刑法第12條:「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殺錯人該當何罪?

具備殺人的「故意」是什麼意思,其實是需要進一步解釋跟探究的,小明對小美懷恨在心想要殺死小美,所以用刀不斷刺小美的身體要害,當然可以說小明具有殺小美的故意,但如果殺錯人了呢?大千世界無奇不有,讓我們來看以下事例:

小明因小美提出分手而懷恨在心,為了殺死小美,在黑市了買一把改造手槍,槍到手後隨即趕往小美居住的公寓門口埋伏,人生中第一次開槍的小明因為不熟悉槍枝操作,沒有打到瞄準的小美,反而子彈誤擊自小美身後同為要出門的鄰居小華頭部,小華因此命喪小明槍下,事發突然,小明受到驚嚇落荒而逃,留下一臉驚恐的小美,小美大難不死,驚魂未定,癱坐在地上。

根據上開事例,不難發現今天死掉的人是小華,但是小明根本不認識小華,也毫無殺害小華的意思,就如同打瞌睡的人不小心撞死路人般,駕駛根本不認識行人,也毫無殺害行人的意思,所以應該只能以過失致死罪論處才對,真的是如此嗎?

回頭來看故意的解釋,小明瞄準的是小美但命中的是小華,對照刑法第271條第1項所規定「殺人者」的要件,小美、小華都是「人」,所以小明想殺小美,當然具備有殺「人」的意思,而小華也是人,所以小明對於小華一樣具備有殺「人」的故意。依此見解,當初想殺小美但沒有真的殺死小美,所以對小美成立殺人未遂,而對實際被殺死的小華則成立殺人既遂。

採取如上的解釋方式看起來言之成理,但有沒有問題呢?其實是有的,不知道讀者有無感到奇怪,小明根本就不認識小華,一絲一毫都沒有殺害小華的意思,怎麼就是對於小華成立具備殺人故意的殺人罪既遂犯?而且依照上開見解,不僅對於小華成立殺人既遂,對於小美也成立殺人未遂(沒有殺成功),一個對於小美的殺人故意可以如此重複的使用、評價兩次?

因此另外一種見解以刑法殺人罪的保護法益出發,之所以刑法明文規定有殺人罪,目的是在保護人的生命,任何人都不能無端侵害他人生命,且生命有高度專屬性,每個人的生命都是獨一無二無法用價值衡量的。因此如果小美死亡應該是有別於小華的死亡,同理小華的死亡也是有別於小美的死亡,而如果小美、小華都不幸死亡,也是以兩個殺人罪來看待,因此針對殺人罪是具有具體性的,因此將殺小美的故意轉置予殺死小華的殺人罪來使用,是不洽當的。依此見解,對於小美雖成立殺人未遂,但是對於毫無故意的小華的死亡而言,就是成立刑法第276條的過失致死罪。

殺人罪派V.S.非殺人罪派

以上兩種見解不知讀者更傾向哪一種,其實這就是刑法思考的「醍醐味」,兩說各有道理,且各有遭受批判的空間,例如針對「非殺人罪派」認為生命應該是獨一無二無法用價值衡量因此要特別重視具體性的見解,反對立場就此提出的批評是:真的每一個個案都是「具體」考量的嗎?恐怕不是,例如將事例變換一下:

小明因小美提出分手而懷恨在心,為了殺死小美,在黑市了買一把改造手槍,槍到手後隨即趕往小美居住的公寓門口埋伏,不久公寓門打開,因路燈壞掉,於一片黑暗中小明誤以為出來的就是小美,因此開槍射殺,等小明走近一看,才發現死掉的人根本不是小美,而是身材臉型都跟小美很像的小華。

如果是要「具體」考量殺人故意,上開事例一樣也是對於小美,小明才真的具有殺人故意,但對於小華,小明也是沒有殺死小華的意思,而應該也是否定故意而論過失,然而一旦這樣的解釋成立,往後所有的殺人犯都會聲稱他殺錯人,對於被殺的對象根本沒有故意(這是很現實的考量因為過失致死是五年以下,故意殺人法定刑則是十年起跳),因此採「具體個別考量故意」事實上所謂的「具體」,根本不是指小美或小華的分別,而是眼前的「這個人」;而對於「殺人罪派」認為只要是人就好的理論,看起來邏輯十分一貫,也是會有爭議問題存在,例如以下事例:

小明因小美提出分手而懷恨在心,為了殺死小美,在黑市了買一把改造手槍,槍到手後隨即趕往小美居住的公寓門口埋伏,小明瞄準小美頭部擊發,因子彈貫穿小美頭部也打到自小美身後同為要出門的鄰居小華,雙雙命喪小明槍下。

如果按照「只要是人就好」的見解,針對小美構成殺人既遂當然沒有問題,但連針對小華的部分也是殺人既遂,此時就會挑戰一般人的直覺印象,因為在這個案例中,小華走在小美身後遭貫穿的子彈誤擊,可能採取過失致死的見解才是比較合理的解釋。

結論 透過以殺錯人為例,推演刑法思考的過程,想要告訴讀者的是,往往對於一些高度爭議的法律問題,事實上是沒有一個蓋棺論定、絕對正確的標準答案,有的只是論據是否足夠合理、是否可以經得起其他說法的挑戰,例如德國的通說以「這個人」為主流,英國則是以「只要是人就好」的看法為多數見解,由此可見「殺錯人」這個議題確實是個燙手山芋,僅提供予讀者法律人思考背後的邏輯,讀者不妨建立自己思考的架構,無論如何,法律上所採取的判斷標準必須一貫且有所論據又可供人批評檢驗,才可以說是一個好的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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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高漢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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