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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法】修正「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

國防部令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國規委會字第1110323610號

修正「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第二十條。

附修正「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第二十條

部長 邱國正

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第二十條修正條文

第 二十 條  修業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之學員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休學,並以一次為限:

一、涉嫌刑事案件致不能繼續修業。

二、因公假、事假、病假或其他事故缺課,其缺課時數分別計算超過教育時間六分之
一或合併計算超過教育時間五分之一。

前項第二款教育時間計算,以各班次教育計畫所定教育時數為準。

懷孕學員生,得以國軍醫院或國防部軍醫局體檢指定之公立醫院證明,申請休學,休
學期間至多一年。學員生因撫育三歲以下子女者,得以子女身分證明文件,申請休學,至多三年。

奉准休學學員生准予保留在學資格,至同性質連接之次年班開課日止,前項人員得視
需要,再延次一年班。

本則命令之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閱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s://gazette.nat.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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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高漢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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